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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下的争议,虚拟财产权益界定迫在眉睫

时间:2024-06-14作者:就爱游戏网整理来源:游戏智库我要评论

今年4月,90后立遗嘱分配“虚拟财产”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热议,让“虚拟财产”成为了无数人眼中的焦点。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此前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法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12月,国内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9.89亿人,覆盖率高达70.4%;而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占整体网民比例的99.7%。如此庞大的规模支撑下,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持有虚拟货币、虚拟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财产,而相关的纠纷也在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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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也是近些年才开始加深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早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国内不会将虚拟财产视为民法中的财产权利,而是更倾向将其归类到“其他合法财产”中去处理。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虚拟财产在人民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甚至部分人每日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超过了实体财产交易,此举打破了以有体物作为客体的传统民法观念,也加强了民众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客体的呼声。


不过在当下,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虚拟财产仍采用模糊性规定的处理方式,主因在于当下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具体的法律属性认定存在着较大争议。《民法典》第127条虽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的地位,但本质还是指引性规定,关于如何行使权利、权利归属等问题仍有较大空白,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谨慎审理的态度,也曾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看法不一,但现行法律尊重约定


国内学界为何对此事争论不休,核心在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权利归属的看法不一,使国内产生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一系列学说。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指一定主体对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经过一定的程序指令生成的、模拟现实事物的数字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既有支配性的特征又有独立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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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说则选择从产权角度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在观点上一部分人认为需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判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归属于运营商所有,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过程受网络用户的意志所控制,用户也应享受相关权益。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蔡文苑曾发文探讨过这一问题,从律师角度出发,游戏虚拟财产的存在对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都有极大的依赖性,这也是权益分配争议的根源。不论何种观点,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确实享有合法权益,分歧只是集中在哪种合法权益。


不过相较于国内,国外的态度要明确不少,部分案例也曾得到过司法机关的广泛认可,进而达成共识。比如暴雪、Steam等在账号权利的分配方面,基本约定了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拥有使用权。国外诸多公司和网络游戏平台也都默认了这种规则设置方式,进而影响到国内公司对虚拟财产的分配。


2020年4月2日,广州审判网发布了名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后游戏运营商的责任界定》一文,对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崔亚波与网易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详细梳理,在为人民解惑的同时为未来的判罚提供相应的参考。


文章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法律应予以保护。在立法尚未有关于虚拟财产保护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涉网游虚拟财产纠纷应遵循游戏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所以对于此案,在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无需对崔亚波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此判决的做出更多基于现行法律的态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孙艺超副处长曾表示:“在《民法典》127条规定不具备规范和裁判意义前提下,2017年《民法总则》所书写的引制性条款对虚拟财产方面的司法裁决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为后来的司法裁判和进一步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基础性依据。所以虚拟财产的归属,游戏运营商与玩家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规则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另外,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是游戏开发商安身立命之本,开发商为游戏有过前期成本投入和后续的人力物力成本支出,通过市场化约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权属来收回成本和盈利是值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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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围绕权益界定各抒己见


民间关于虚拟财产问题存在争议实属正常,首先是虚拟财产案件的增加对于司法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很多案件由于细节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其次虚拟财产另一大特征便是“新”,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会让法律难以完全适用。争议的背后,是国内学界对该领域立法的努力。


2021年5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召开。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各界人士相继到场,就网络游戏中作品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与流转规则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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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三种类型的问题,其一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关系问题,主要讨论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定性和权利归属问题;其二涉及到虚拟财产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关系,此种平等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解决;其三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和网络平台的关系,二者间既存在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又存在不对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突出表现为双方关于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者在特定平台上交易的约定,对此也应当从合同法角度去判断。


许可副教授表示:“网络平台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但如果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公司有维护网络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基于平台法定义务履行的正当性事由或者其它正当、合理的商业理由,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者限制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做法也应当予以尊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认为,从“虚拟财产”这一基础概念进行剖析,它不具有排他性,难以成为占有的对象,且只能在特定封闭的空间中存在。所以他考虑的维度更加多元,对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签订禁止虚拟物品交易条款的效力问题,也要根据具体语境进行分析。


比如在实名制情况下,诸如机票、火车票等是禁止转让的,以此同理此时虚拟财产也应不能转让。在非实名制情况下,则有必要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对该约定进行审视,平衡格式条款各当事方之间的经济地位和利益关系。


关于游戏装备权益的界定,石佳友教授表示,游戏装备是一种花钱购买特殊服务,购买一种资质,特权,显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显然不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其本质就是花钱购买额外服务的资格和特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芸阳副教授结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课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

从法律界定上,虚拟货币就是一个付费合同关系当中的债权凭证,且只在游戏内存在,不具有法定货币的购买力和性质,因此,原则上虚拟货币是禁止回兑。


另外,朱芸阳副教授还认为,虚拟货币的流转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这种概括转让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用户协议约定禁止转让虚拟货币也是有效的。但关于游戏账号,其本身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携带了大量的人格信息,从此角度出发其可交易性应当予以相应限制。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所占社会财富的比重也不断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破除司法实务中所要面临的障碍,既是时代趋势,亦是民众所需。


当下如何判决,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认为,若谈及关于用户协议禁止玩家转让虚拟财产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让的约定效力问题,其正当性可从未成年保护、不正当竞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角度来分析,进而去保证交易的合理性。


可以预见,虚拟财产将伴随科技发展走向多元,而相关法规也将无数人的努力下不断趋向完善。正如石佳友教授所言:“虚拟财产高度依赖并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随着科技创新,未来定会不断有新的虚拟产品属性被创造出来,关于虚拟财产规则的制定需要在不断演进和自我突破中走向完善,未来关于此问题的讨论也不会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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