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拳皇》著作权案,看类电作品的“七十二变” | 法智巡游
一
卡牌类游戏
01
天津益趣《拳皇》vs.羽盟《数码大冒险》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作品至少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
(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
02
天津益趣《拳皇》vs.天赐之恒《数码大冒险》
对于类电作品构成要件,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电子游戏包含一系列的图像或者画面;
(二)上述图像或者画面能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上下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三)电子游戏呈现上述图像或者画面时会给人以活动的印象、感觉。
二
射击类游戏
01
《守望先锋》案
同时,法院还强调了以下两点:
(一)预先设计好的故事情节并不是类电作品的必备要素,类比风光片或纪录片为例,这些作品没有预设故事情节,但不会妨碍其被认定为类电作品。
(二)游戏的交互性不影响其认定为类电作品。一方面,玩家操作的根本目的是获得游戏胜利,对游戏画面并没有独创性的贡献,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另一方面,无论玩家如何操作,其产生的画面都未超过游戏预设的画面。
三
沙盒类游戏
01
《我的世界》案
四
角色扮演类游戏
01
《蓝月传奇》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案一审判决杭州中院亦为游戏整体画面作品认定提供了创新思路。一审法院认为:
(二)在创作完成后最终呈现出的形态上,二者均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并可借助适当装置呈现。受众在欣赏到两种独创性表达后,所可收获的体验也具有相似性。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近似性,基于同一主题的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例如将游戏改编而成的电影或将电影改编而成的游戏,往往在情节、连续动态画面上存在很大的近似性。此外,法院亦强调虽然该院认为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以表现在情节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院认为独创性的情节是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最终法院在立法暂未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明确进行类型化规定的前提下,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
02
《太极熊猫》案
03
《昆仑墟》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
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相关意见
针对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广东省高院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因素:
(1)是否具有独创性;
(2)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
(3)是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
(4)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考虑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 以及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五
总结
自2019年9月起,游戏智库联合言上游戏法团队,已经推出了13期《法智巡游》栏目。该栏目是对游戏行业中代表性事件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并为游戏企业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以及诉讼策略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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